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
(2004年7月修订)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展档案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武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团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团委档案是在学校共青团工作中直接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学校青年运动史和学生运动史的有形载体。
2、下列资料应归入校团委档案:(1)上级党团组织关于团的工作文件;(2)校团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定、通知及规章制度;(3)校团委工作统计报表;(4)学校召开的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5)校团委关于团的工作向上级的请示及批复;(6)关于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材料;(7)团干部、团员名册;(8)团委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9)校学生会、校研究会有关材料;(10)分团委报送的有关材料:(11)校团委举办的重大活动的有关材料;(12)学生社团的名称、章程、刊物及学生社团组织的主要活动的有关材料;(13)其它重要的文件材料。
3、校团委由书记分管档案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配备兼职档案员,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
4、 严格实行立卷归档制度,做到:纳入工作计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5、 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价值的材料,必须及时、完整地移交兼职档案员归档。
6、 校团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资料的,应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交还,不得遗失。涉及保密范围的,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7、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罚